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高罚字〔2022〕3号
铜仁废利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7FMTAX63
法定代表人:邓和长
地 址: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康蓝光电7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位于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康蓝光电7号厂房的废塑料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塑料加工项目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5月25日开工建设,于2022年6月17日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建设,于2022年6月19日开始利用原材料投入生产,检查期间处于生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23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日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高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以上事实有《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高罚告字〔2022〕2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裁量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按照铜仁市财政局给予的缴款码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碧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