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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
通 知
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区属国有一类企业: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737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由铜仁高新区金融和国有资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