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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普法】《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你都掌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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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普法】《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你都掌握了吗?

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加强依法治统的顶层设计,将治国理政新思想新理念转化为法律法规,统计法治体系日益健全。中央先后印发了《意见》《办法》《规定》和《监督意见》,一系列具有前瞻性、标志性、引导性的统计改革文件和法律法规密集出台,进一步夯实了依法治统的制度基础,明确了依法治统的主体责任,开辟出依法治统的新境界。这些知识你都掌握了吗?

01《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

2016年12月27日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提供了总体方略,是做好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时间表。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亮点:

第一点:适用对象和时限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

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对于查实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当对具体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统计机构。

第二点:加强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和责任追究。

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完善政绩考核指标,改进政绩考核方法,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用人导向。要对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推优评先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对干部是否善于利用统计数据进行考核。把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院校、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

第三点:建立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

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对未依法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对违规干预统计工作不记录在案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四点:明确统计执法机构,增强统计执法力量。

加强统计执法人员、装备、经费保障,提高统计执法能力,强化统计执法权威。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统计工作约谈制度。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民间统计调查。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监督,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建立完善统计违法违纪惩罚、公示、曝光制度和工作细则。强化统计立法和普法宣传力度,推动部门、单位、个人依法配合统计工作。健全统计弄虚作假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全面推进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完善统计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统计人员诚信档案。

02《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2017年9月6日施行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明确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失察的认定标准,设定了实化、量化的认定标准,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发现、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出程序性要求,要求统计、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一点:明确了处分处理的对象

公务员;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党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统计机构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由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法给予处罚处理。中央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处分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点:健全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

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快构建统计违纪违法处分处理建议移送机制,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或直接核查结束后,对有关责任人员拟给予处分处理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有处分处理权限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拟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移送组织(人事)部门。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依纪依法及时处理,并于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的统计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案件资料移送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统计机构移送案件时,应遵循“谁立案、谁调查、谁移送”的原则,由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立案的应报上级统计机构同意处分处理建议后方可移送。

第三点:严格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办法》明确指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完善证据,客观公正地认定统计违纪违法情节,严格认定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检查对象责任人员的统计违纪违法情形,准确界定包庇、纵容责任人员统计违纪违法情形,综合考量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处理情节,确保对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善。

第四点: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

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机关、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

03《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2018年8月24日施行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对广大统计工作者的深切厚爱和殷切期望,对有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推动《意见》《办法》各项措施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推动统计法律法规得到全面遵守执行,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真实性、发挥统计基础性综合性作用,意义十分重大。有三大方面的突出亮点:

第一点:主要职责

基本主要职责: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事项,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点: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第三点:纪律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他工作秘密的;统计督察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其他违反统计督察纪律行为的。

04《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高瞻远瞩和系统谋划,是坚持党对统计工作领导的又一次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为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统计保障。

第一点:主要任务

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监督意见》中首次明确了统计监督的五大任务:

一是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

二是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三是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

四是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

五是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

第二点: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统计数据的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特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当好参谋助手,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坚持方法科学、遵循规律、及时准确、真实可靠、防止虚假,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提升统计监督有效性,使监督结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统计保障。

第三点:具体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统计监督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接受统计监督。

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国家统计局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统计系统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刀刃向内从严整肃统计行风,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统计机构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强化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多发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对地方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充分发挥国家调查队系统在统计执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凝聚统计监督工作合力。

三是积极推动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监督工作,听取统计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做好必要保障,推动工作落实。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加大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力度,夯实统计基层基础,确保掌握的情况和数据清楚准确。积极开展统计监督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更好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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