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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意见》《办法》《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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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意见》《办法》《规定》的解读

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2016年12月27日印发(我旗收文时间是2017年1月10日)。

2017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2017年9月6日印发(我旗收文时间是2017年9月19日)。

2018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2018年8月24日印发。

2021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以上四个重要文件都是以中办、国办联合发文形式下发文件的。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

(一)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统计工作多次指示和批示,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和监督督察问责,严肃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党的十九大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角度,明确提出“完善统计体制”,将统计工作纳入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

(二)出台的意义

《意见》《办法》《规定》的出台,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又一“利器”,是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全面部署,是对统计督察职能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是推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三把“利刃”,要求之高、尺度之严前所未有,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对推动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于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问责机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意见》《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党政同责,《办法》界定问责档次,《规定》检验政策执行、制度贯彻、责任追究是否到位。违法责任追究涉及党政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档次有党纪4档,政纪5档。

《意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提供了总体方略,是做好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时间表。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亮点:

(1)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对于查实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当对具体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统计机构。

(2)加强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和责任追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完善政绩考核指标,改进政绩考核方法,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用人导向。要对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推优评先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对干部是否善于利用统计数据进行考核。把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院校、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

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实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档案。加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严肃处理。对未严格履行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职责的,对本地、本部门大面积或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的,以及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党政有关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领导干部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授意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包庞、纵容统计造假,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及追究统计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不到位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子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3)建立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对未依法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对违规干预统计工作不记录在案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4)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明确统计执法机构,增强统计执法力量。加强统计执法人员、装备、经费保障,提高统计执法能力,强化统计执法权威。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统计工作约谈制度。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民间统计调查。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监督,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建立完善统计违法违纪惩罚、公示、曝光制度和工作细则。强化统计立法和普法宣传力度,推动部门、单位、个人依法配合统计工作。健全统计弄虚作假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全面推进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完善统计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统计人员诚信档案。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对干预统计调查拒绝、抵制不力,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严格依照统计法给予通报、警告、罚款等处罚;故意虚报报统计数据的,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办法》细化了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和惩戒机制,使认定标准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1)明确了适用主体。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罚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

(2) 明确了处分处理的对象。①公务员;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③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党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上述人员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统计机构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由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法给予处罚处理。中央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处分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健全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快构建统计违纪违法处分处理建议移送机制,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或直接核查结束后,对有关责任人员拟给予处分处理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有处分处理权限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拟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移送组织(人事)部门。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依纪依法及时处理,并于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的统计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案件资料移送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统计机构移送案件时,应遵循“谁立案、谁调查、谁移送”的原则,由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立案的应报上级统计机构同意处分处理建议后方可移送。

(4)严格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办法》明确指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完善证据,客观公正地认定统计违纪违法情节,严格认定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检查对象责任人员的统计违纪违法情形,准确界定包庇、纵容责任人员统计违纪违法情形,综合考量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处理情节,确保对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善。

(5)严格责任落实。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机关、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

《规定》共二十条,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目的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要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规定》具有三大方面突出亮点:

(1)《规定》明确指出,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事项,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2)《规定》明确提出,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3)《规定》明确要求,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他工作秘密的;统计督察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其他违反统计督察纪律行为的。

《监督意见》

一、《监督意见》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现代化改革深入推进,统计监督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统计监督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统计监督有效性有待提高,统计监督成效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为进一步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监督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意见》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统计数据的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特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当好参谋助手,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坚持方法科学、遵循规律、及时准确、真实可靠、防止虚假,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提升统计监督有效性,使监督结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统计保障。

(二)《监督意见》的主要任务

《监督意见》提出五方面主要任务,包括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以及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

1.在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方面,《监督意见》指出,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统筹开展常规统计督察、专项统计督察和统计督察“回头看”,压紧压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原则上每5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2.对于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监督意见》指出,进一步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完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人追责问责。进一步拓宽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获取渠道,完善举报制度,统筹运用统计督察、巡视巡察、数据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对各地区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等。

3.针对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监督意见》提出,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持续推进国家统计数据和地方统计数据有效衔接,不断优化完善统计监测评价体系。更加注重统计监测的客观性、预警性、有效性,结合政策要求、区域特点、数据规律,深度监测评价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实际效果,揭示问题风险,提出政策建议。

4.对于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监督意见》提出,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体制机制,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数据质量和工作基础。重点评价各地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情况,有效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优势、成效和短板,不断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以高效能统计监督服务高质量发展。

5.在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方面,《监督意见》提出,更加有效发挥建立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机制的促进作用。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建立统计机构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实施综合评价,加强结果运用,确保统计监督提出的措施建议落地见效。

(三)《监督意见》的要求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接受统计监督。二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国家统计局要履行主体责任,刀刃向内从严整肃统计行风,充分发挥国家调查队系统在统计执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三是要积极推动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监督工作,做好必要保障,推动工作落实;加大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力度,夯实统计基层基础;积极开展统计监督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更好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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