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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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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体现了三大发展思维

法治思维: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

一是明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

规定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和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许可、证明等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第四十条)。

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凡要新设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审查论证和批准(第三十九条)。

二是明确各类主体的行为边界。

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第八条),强调营商环境评价的客观公允。

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第四十三条)。

三是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提出新出台法规政策应当结合实际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并加强统筹协调、合理把握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第六十五条)。

四是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保护。

提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四条)。

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不得借此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第十七条)。

市场思维: 聚焦痛点堵点关键点问题,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一是破除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障碍。

《条例》要求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推动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问题。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第三十三条)。

二是强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条例》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在使用要素、享受支持政策、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平等待遇(第十二、十三条)。

三是聚焦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条例》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保障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并对设立涉企收费作出严格限制,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第二十四条)。

四是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不得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第二十六条)。

人本思维: 以人民为中心谋划改革,让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的服务模式,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第三十六条)。

二是推进重点领域服务便利化。

《条例》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对提升办理建筑许可、跨境贸易、纳税、不动产登记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政务服务便利化程度提出具体要求,为相关领域深化改革提供了目标指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条)。

三是推动创新监管方式。

《条例》明确,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第五十四条)。

推行“互联网+监管”(第五十六条)。

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第五十五条)。

四是推动规范执法行为。

《条例》明确,行政执法应当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随意采取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避免执法“一刀切”(第五十九条)。


《条例》出台将带来三大发展红利

一是信心红利:

《条例》出台将有助于中国的全球营商环境排名提升,增强中国市场吸引力,这将大大增强外资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积极性,以及全国各地的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是效率红利:

《条例》要求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促进政务服务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数据安全共享与业务协同,这将大大提高政府运作效率(第三十七条);

还提出对数据监测发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第五十四条)。

三是发展红利:

《条例》规定,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第四十条)。这意味着评审评估时间和成本大大节省,从而审批大大加快,但事后达不到承诺则将被“纠正”。

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不予监管(第五十五条)。为沪深杭等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了成长的机会。

发展红利: “软件程序升级”——促企业释放活力。

如果“营商环境”是地方发展的操作系统,那么企业就是系统上运行的各种软件或APP,《条例》也帮助程序(企业)升级,更流畅地在新的操作系统里面运行。具体有三大红利:

一是法律保护红利:

《条例》明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产品产地来源等限制或排斥(第十三条)。

明确不得以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订立合同,杜绝被诟病的“新官不理旧账” (第三十一条);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补偿市场主体损失(第三十一条);等等。

二是开办准入红利:

《条例》明确了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持续放宽市场准入等措施,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开展经营活动破除障碍(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将可以越来越快速地登记注册进入市场,企业变更、注销也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办理完成。

三是高效运营红利:

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第三十六条)。

采取并联审批、区域评估等方式,大大压缩流程、缩短时间(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第四十五条)。

四是成本降低红利:

《条例》要求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收取政府对外公示的“收费清单”以外费用(第二十五条);

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第二十四条)。

除了这些明显成本之外,更多的是在提高市场效率之后,《条例》间接促进了企业隐形办事成本的大幅度降低。

红利三:“用户体验升级”——让人民感到满意

对于营商环境这个操作系统,和在操作系统里运行的各种程序(企业),人民是最终用户和消费者。营商环境这个操作系统最终的评价标准,就是用户体验——让人民满意。具体来说有三大红利:

一是就近办事红利:

《条例》在提出“就近办理”同时,还提出“下放审批层级”等方式,以后许多事情有望到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就可以就近办理(第三十六、四十条)。

二是减证便民红利:

《条例》规定,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于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局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情形,不得设定证明(第四十四条);

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第四十四条)。

这就对各地政府及其部门之间打破“数据孤岛”、实现数据共享,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是快捷办理红利:

《条例》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第三十五条)。

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第四十七)。今后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和时间将有所减少。


《条例》内容具有五大核心亮点

亮点一:与新兴技术相结合。

《条例》中多处强调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提高政府服务与管理水平。

提出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原则上全国范围内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纳入该平台“一网通办” (第三十七条)。

要求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第四十六条);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第三十七条)。

依托国家统一在线监管系统,推行非现场监管模式,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第五十六条);等等。

亮点二:与制度创新相结合。

《条例》不仅仅是对过去相关政策、经验的进一步强化或落实,而且提出了许多创新的制度条款。

提出依据集中办理的原则,通过整合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优化审批服务(这为银川“一枚公章管审批”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十六、四十条)。

提出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许多地方已有这方面丰富的实践,如对诚信守法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反之则加大监管力度)(第五十三条);等等。

亮点三:与评价追责相结合。

《条例》不是倡导性的,而是具有法律强制性。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全国营商环境评价(第八条)。

明确对于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条例》规定,未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如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六十九条)。

1、增强透明度。“种好梧桐树,引来金凤凰”。营商环境评价就是让哪棵梧桐树好、哪棵不好一目了然,降低金凤凰们的“试错成本”。

2、促进补短板。营商环境评价可以为各地区、各部门营商环境工作找到努力的方向,找到差距、奋起直追。

3、树立标杆地。近年来,各地努力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很多好创新探索。这些勇于探索的地区和部门,大多处于营商环境评价前列。可以成为各地学习借鉴的典范。

亮点四:与社会共治相结合。

《条例》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共治相结合的起草思路,不仅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而且注重发挥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各方面作用。

《条例》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构建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第四十八条)。

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第四十九条)。

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第六十二条);等等。

亮点五:与改革赋权相结合。

《条例》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

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七条)。

这就为各地区、各部门主动对标先进、发挥首创精神提供了保障,有助于形成竞相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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