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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环高责改字〔2025〕2号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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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高责改〔2025〕 2

    当事人名称:贵州省松桃齐心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91584134626M

地址/住址: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兴镇

我局于2025年 11月 21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高等级石材加工产业园项目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登记表的填报,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2025年11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2.2025年11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认可;

3.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无误;

4.现场照片、视频等为该案相关佐证资料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内三完成排污许可登记表的填报。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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