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高罚〔2025〕 1 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戴普森数字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钟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91MACM0JA39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倍易通科技园区内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数字能源研发及生产项目于2025年8月14日建成并取得环评批复,同时投入正式生产,至今未《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存在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2025年9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2.2025年9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认可;
3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无误;
4.现场照片、视频等为该案相关佐证资料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高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自行放弃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一般裁量幅度为5%,企业规模为中型企业,裁量幅度为15%,2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裁量幅度为5%,违法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裁量幅度为10%。即裁量幅度为5%+15%+5%+10%=35%。罚款金额=35%×60%×30000=6300元。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五条规定:有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
贵公网安备 52060202000188号